大西北网讯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
电信网络诈骗祸害猛于虎,给民众、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几乎每一起电信网络诈骗,都带给很多人、很多家庭、很多企业伤痛和眼泪。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这些财产损失“分解”到一个个受害人头上,轻则几百数千元,重则数万元、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更多,造成的危害绝不可小觑。
诈骗行为的“噬血”危害后果,让很多受害人承受了不小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甚至让一些受害人的生活、经营陷入困境绝境,且引发严重的次生危害。最典型的案例是,2016年暑假,山东高考考生徐玉玉因家中筹措的9000余元学费被诈骗,悲愤之下引发猝死……
近年来,我国公检法部门连出重拳,不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与多国司法机关合作,形成了跨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长效机制,查办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案,抓捕了很多诈骗分子,端掉了很多诈骗团伙。逐渐加压的打击行动,逐渐积累的打击成果,清除了很多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点、隐患点,也产生了很强的震慑、教育、拒止效应,给民众、企业创造了越来越安全的生活环境、经营环境。
在此基础上,公检法部门瞄准受害人的痛点和“急难愁盼”事,进一步完善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适法意见,明确了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优先返还给被害人的办案规则。这些工作彰显了办案人性化,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即“办案为民”理念,有助于尽早挽回或按比例挽回被害人的损失,有助于更好地抚慰被害人,有助于办案效果的升级。
按照正常的办案规则和程序,相关部门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应在完全结案之后再依法处置被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该没收的没收,该退给被害人的退给被害人,该解冻的解冻。在实践中,个别地方的办案机关还被曝出过有按照追回的诈骗钱物一定比例收取办案经费的行为。
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要求将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这就意味着,办案机关不必等到走完办案全流程,在案件办理到一定程度时,即可基于诈骗事实向受害人先行返还被骗钱财。
同时,返还被害人钱财被列为使用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的第一顺位,其他选项即便是合法合理的选项都要为返还被害人钱财让路,遑论不合法不合规的选项了。此举有助于确保第一时间、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确保优先、充分维护被害民众或企业的合法权益。
打诈查扣资金先返被害人,也是给民众和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契合了民众和企业需求,有助于修复被诈骗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能让民众和企业感受到更多公平正义,提升民众的司法获得感,增强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此“办案为民”理念和行动,值得点赞!(李英锋)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