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 奔驰主动召回车辆逾260万辆
在“3·15”这一时间节点临近之时,3月12日,奔驰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此次涉及缺陷车辆高达260余万辆,是奔驰去年在华销量的3倍。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此次奔驰召回数量巨大,但对驾驶者或公众交通安全的实际影响仍有待观察。
涉事车辆超260万辆
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自2021年4月12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6年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期间的部分进口和国产A级、B级、C级、E级、S级、GLASUV、GLBSUV、GLCSUV、GLESUV、GLSSUV、CLA、SLC、CLS、SL、G级、AMGGT、EQC车辆,共计2600677辆。
召回信息显示,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因通信模块软件的设计问题,当车辆发生碰撞且自动触发紧急呼叫服务时,由车辆碰撞引起的通信模块电源的电压临时下降可能导致车辆自动发送给梅赛德斯-奔驰紧急呼叫中心的车辆位置出现偏差,可能导致救援延迟,存在安全隐患。
从解决方案来看,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升级通信模块软件,用户无需到店即可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无法通过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实施召回的车辆,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梅赛德斯-奔驰授权服务中心联系相关用户,为车辆免费升级通信模块软件,以消除安全隐患。
奔驰还将召回生产日期在2016年8月30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的部分进口和国产B级、E级、S级、GLASUV、GLBSUV、GLCSUV、GLESUV、GLSSUV、CLA、SL、AMGGT车辆,共计33辆。奔驰方面称,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供应商原因,通信模块可能无法连接到通信服务网络。若发生事故,包括手动和自动功能的紧急呼叫服务将无法使用,可能导致救援延迟,存在安全隐患。
此外,奔驰将召回生产日期在2016年7月3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部分进口和国产A级、B级、C级、E级、S级、CLA、CLS、EQC、GLASUV、GLBSUV、GLCSUV、GLESUV、GLSSUV、G级车辆,共计333辆。奔驰方面表示,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的通信模块软件可能已停用。若发生事故,包括手动和自动功能的紧急呼叫服务将无法使用,可能导致救援延迟,存在安全隐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备案比不备案要好,召回比不召回要好,召回说明正视了自己的质量问题。汽车企业要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召回比被监管强制召回要进步。但召回毕竟暴露了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最好将来既不召回也没质量问题,这才是企业应该追求的目标。”
OTA升级软件带来召回新变化
上述三起召回都与紧急呼叫通讯模块有关。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要求即日起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奔驰的此次召回也由此成为OTA升级通知实施后的第一例召回。
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汽车远程升级(Over-The-Air,简称“OTA”)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汽车主动召回的原因也从传统的硬件故障延展到了系统程序和软件设计问题。
车质网研究院院长、凯睿赛驰咨询高级副总裁张越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OTA召回呈现出了一种新的形态。“以前传统的汽车召回可能是由于供应商原因产生了产品质量波动,召回大多呈现小范围、特定批次的特征。随着汽车技术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很多车型都是应用同样的通信模块,因此召回数量十分庞大。相信随着模块升级越来越多,一次性、大规模召回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
张越认为,尽管此次奔驰召回数量巨大,但对驾驶者或公众交通安全的实际影响仍有待观察。“由于没有启动缺陷调查,并不能界定是质量发生问题,也不能代表质量发生下降。如果启动了缺陷调查,就说明有可能是真正发生了事故。”
刘俊海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汽车主动召回的原因从传统的硬件故障延展到了系统程序和软件设计问题,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与此同时,涉及到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方面的缺陷,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奔驰召回了18次、共计80余万辆。2021年以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备案的汽车召回事件也已多达30次,基本涵盖国内外主流汽车品牌。自我国2004年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以来,累计共实施汽车召回2224次,涉及车辆多达8337.2万辆。
刘俊海认为,企业应夯实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治理权与索赔权。企业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互为表里。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必须心悦诚服地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庆洪针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中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多元化主体有机协调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宜。
曾庆洪表示,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中,车企、政府及车主三方均负有重要义务,协同发挥作用、缺一不可。目前,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界定不清影响协同效率和召回工作推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忽视车主的参与和配合义务;二手车交易及大量人车分离的情况加大了召回难度;车企获取车主联系方式途径少。多种原因导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率与理想效果存在差距。
对此,曾庆洪建议,应将车辆召回实施状态纳入年审范围,赋予交管部门相应执法权力,同时允许车企在针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时可获取特定车主联系信息,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配合义务;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将车辆召回信息纳入车辆续保审核,保险合同范本增设个人信息授权条款;因车主不配合召回而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的,亦需承担相应责任。(崔小粟)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