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19日上午对故意杀人犯张志恒执行了死刑。
张志恒,1989年出生,镇原县人。张志恒与妻子景某某婚后关系不睦。2018年8月29日,二人相约从外地返回镇原县住所地办理离婚手续。张志恒认为景某某同意离婚是受其家人挑拨,即对其娘家人心生怨恨。当日19时20分许,张志恒窜至景某某娘家,持刀将景某某祖父景某甲、祖母李某某杀死后,将景某某娘家大门反锁,取出厨房内的食用油淋洒在其自制的火把及北侧五间房屋内的被褥上,引燃烧毁房屋及屋内物品。张志恒纵火后欲自杀未遂。
2019年7月15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志恒故意杀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张志恒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25569.5元。宣判后,张志恒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判处罪犯张志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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