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一男子见一名未成年人晚上独自行走,遂尾随并抢走一部手机。虽然手机仅价值858元,但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12月3日,西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
5月1日22时许,男子巨某酒后行至西固区丁家庄,见刘某(13岁)一人在前方行走。巨某尾随至丁家庄一巷道内堵住刘某,用手卡住刘某脖子,将其头撞向巷道墙面,用拳头殴打刘某头部、面部,后将刘某摁倒在地殴打,并拿走刘某掉在地上的OPPO手机逃离现场。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西固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为858元。
5月6日,巨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据了解,巨某生于1982年,永登县人,租住在西固区。2003年12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巨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西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巨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并强拿其财物,致其轻微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此次又犯寻衅滋事罪,可从重处罚;此次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其亲属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被告人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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