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省政府办公厅7月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工可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要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建设一定规模的公租房,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并纳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
《意见》明确,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