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算起,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迄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尽管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对人类法治文明产生过重要影响,对其他国家的法治现代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世界上的法治模式并不会因此而定于一尊,也不会只接受一种标准的评判。
每一种法治形态都不会脱离其产生的历史文化土壤,都不能与这片土壤所孕育的国情条件背道而驰。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扎根于其特定的历史传统之中,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历史传统与之完全不同。看看历史可以知道,一些西方国家通过殖民扩张和全球贸易侵略别国、掠夺资源,积累起自身发展的条件,并以此获得了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的支配地位和竞争优势,其影响至今仍存。发展中国家则是在摆脱殖民统治、赢得国家独立后,才开始自己的法治建设,与西方国家法治的历史起点不同,国情条件更是迥然有别。
就是在这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差别之下,300多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却先后使用各种各样的办法,把包括其法治模式在内的制度模式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介甚至强加。早先是通过殖民活动进行武力征服,把许多发展中国家变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然后强制推行他们的制度模式。殖民主义体系终结之后,对获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又通过合作援助、文化交流,甚至通过介入他国纷争、策动颜色革命、武装干涉等手段,诱导、逼迫这些国家采用他们的发展模式和法治模式。比如,把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与按照西方国家要求进行各种政治法律改革捆绑起来。
可是效果如何呢?当今世界共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联合国认可的发达国家仅为20多个,这些国家多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其人口总和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2%多一点。这表明,资本主义制度用了300多年的努力,仅仅使20多个国家和约十分之一的世界人口迈进发达国家的行列,剩下近90%的人口仍生活在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并没有在促进发展中国家摆脱不发达状态中起到显著作用。原因何在呢?
说到底,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是从他们的经济社会条件、客观国情中历史地生长起来的,不能直接“移栽”到别国土壤上。这一法治模式扎根的经济基础是发达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所依托的政治环境是需要“分化”选民以争夺选票的两党制、多党制,其核心价值观念是个人被摆在最优先位置的个人主义。一些西方国家的模式输出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困扰和阻碍了其现代化进程。应当看到,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实际上并不愿意让发展中国家真正发展起来。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历史和现实都表明,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不适合我国,我们必须按照本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走出一条适合自己、行之有效的法治道路。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是我们独立自主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加先进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扎根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与西方私有制市场经济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依托的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这与西方分权制衡、多党竞争的政治制度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与西方个人主义及对内对外实行双重人权标准的理念和做法不同。
进一步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要坚持法治服务大局的原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思考法治、实施法治。我们应当立足国情,坚持法治分阶段推进,循序渐进、蹄疾步稳推进法治建设。这就需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进行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我们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定能够在实践中展现强大生命力,开拓更加光明的前景。(作者:郝铁川 上海文史研究馆党组书记、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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