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人操盘骗取29人320万元
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西北网讯 29人被骗资金320余万元,涉案人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刑后提出上诉。6月27日,兰州市中院公布案件终审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晓平、贾利民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甘肃瑞丰特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先后聘用被告人李正苍、孙博担任该公司管理人员,聘用被告人韩洋、谢思扬等人担任操盘手,通过代理商招揽客户投资,以瑞丰公司名义搭建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以虚假现货电子交易的名义通过操盘手篡改交易平台后台数据,人为制造客户亏损牟利后与代理商分赃。自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晓平、贾利民、李正苍、孙博、韩洋、谢思扬通过上述手段,共计骗取29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3272564元。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孙晓平投案自首;同年8月26日,被告人贾利民投案自首;同年11月3日,被告人谢思扬投案自首。
原判认为,被告人孙晓平、贾利民、李正苍、孙博、韩洋、谢思扬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晓平、贾利民系瑞丰公司成立者,被告人李正苍、孙博为高层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韩洋、谢思扬为操盘手,均系从犯。据此,法院以犯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一、判处被告人孙晓平、贾利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正苍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孙博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洋有期徒刑九年,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谢思扬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0000元。二、扣押在案的赃款637261元,由公安机关按比例发还29名被害人,剩余赃款2635303元继续追缴。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