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俊萍
2018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加强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贯穿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中的一条主线。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代表人民依据宪法行使相应职权。党是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中央和各地方、各部门的党组织,构成党的机构,依据党章行使各自职权。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和国家机构设置的整体性。
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国特点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党积极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各方面机构职能不断优化、逐步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全党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下决心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中存在的障碍和弊端,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任务艰巨繁重。改革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涵盖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涉及党政军群等各个方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实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是我们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古人讲的‘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在当代中国,没有党的领导,这个是做不到的”。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我们要运用系统思维统筹谋划、精心实施,既能够“弹钢琴”,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又善于抓住“牛鼻子”,纲举目张、执本末从,形成改革合力,不断将改革向纵深推进。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紧紧把握和坚决贯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原则,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
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在这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必须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方略。“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里所说的“一切”,有其深刻的含义:从横向来看,“一切”是指党和国家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工作的全覆盖;从纵向来看,“一切”是指党和国家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工作的全过程。强调坚持党领导一切的核心要义,在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突出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发挥好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必须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这场社会革命,发挥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强大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群众优势以及其他各方面优势,运用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以党的坚强领导和顽强奋斗,激励全体中华儿女不断奋进,凝聚起攻坚克难、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才能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才能有效应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这场社会革命中可能出现的挑战和风险,排除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及时解决重大矛盾,才能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提供正确方向指引和根本政治保证。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要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以党的政治优势引领和推进改革,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着眼全局、把握大局,使各类机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要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通盘考虑、周密安排,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确保改革蹄疾步稳、善作善成。
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
从历史进程来看,我国改革的过程是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已见成效的体制机制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党和国家制度的过程。
经过长期探索和努力,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进行的伟大实践,当前,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坚持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坚持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领导,坚持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坚持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党对外交工作的领导,等等,已经形成一套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并转化为国家治理有序、事业发展高效、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优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示出了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作出了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重大部署,将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明确提出要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一是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二是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三是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四是统筹设置党政机构;五是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改革有力有序推进。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要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将使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从而使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推动党的领导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执行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改革原则,提出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锐意改革,确保完成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各项任务的明确要求,就是为了加强党对机构改革的统一领导,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这个系统工程抓好抓紧抓实,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以及各方面工作中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从政治上看,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保证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发展道路,使之向着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向发展,更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从思想上看,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动员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自觉性。
从组织上看,党中央统一领导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党政军群各方面机构改革配合,使各项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总体效应。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履行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领导责任,坚决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促使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机构职能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履职到位,确保中央和地方机构改革在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上有机衔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全党全国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锐意改革、攻坚克难。要确保完成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各项任务,不断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作者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武汉大学政党研究所所长、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专项工程项目“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党建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6ZD04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