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民办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大西北网讯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拓宽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的途径和领域。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允许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
民办学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税费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
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开展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同级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民办、公办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
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