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社会组织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规定,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重点查处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等17项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明确,各地政府要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明确相关任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同时,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社会组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由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处罚。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社会组织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各级民政部门要整合、充实、加强现有执法力量,逐步配齐配强社会组织专职执法监察人员。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避免乱作为。对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