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如何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日常巡查管理?
答:本办法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进行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4.如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各类地下管线的安全?
答: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保护区内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维护管线需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配合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5.《办法》规定了哪些禁止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答:本办法二十八条、三十八条规定,禁止损毁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防护网、接触网、护坡、挡土墙、排水沟、车辆、电缆、通讯基站等设施;禁止在高架线路、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禁止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站前广场内及通风亭、冷却塔周围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停放车辆等妨碍乘客通行、救援疏散或者影响通风设施正常运行及维护的行为。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以及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36.相关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规范运营服务和乘客行为?
答:本办法二十九条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并对其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向乘客做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37.如何加强行车组织管理?
答:本办法三十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和调整。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的统计数据。
(兰州市政府法制办 兰州市轨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