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信诈骗致人死亡将重罚
大西北网讯 针对近年来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致人死亡的,将对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酌情从重处罚。
前11月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9.3万起
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在此类案件成倍增长的同时,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意见》共7部分36条,涉及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
发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以诈骗罪定罪
现实中,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证据搜集难度大,有时诈骗数额难以全部查清。《意见》考虑到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
具体规定为: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具有上述情形并且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图解电信网络诈骗司法新规
【哪些情形应重罚?】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哪些情形可定诈骗罪?】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哪些情形算共同犯罪?】
1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 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 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 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 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 焦点
1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将重罚
根据此前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此次“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再进一步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解释称,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在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后,如果具有10种情形之一将酌情从重处罚,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等。
关于从重处罚后将获怎样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意味着,电信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并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最高或可获刑无期。
2 对电信诈骗嫌疑人将严控适用缓刑
《意见》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称,这一规定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专业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为了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分子,要严控适用缓刑。
除了严控适用缓刑外,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还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为了防止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被骗走后生活更加困难,政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将全力追赃挽损。一方面是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加大对被告人的经济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依法追缴涉案账户内的违法资金,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同时还要追缴已被转移的赃款,如果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3 为诈骗分子提供“剧本”以共犯论处
从以往的电信诈骗案件情况来看,往往是团伙作案实施诈骗,并且其中分工明确。针对这一特点,《意见》专门规定,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实践中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李睿懿说,这类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危害非常大。
此外,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数众多且难以一一取证的实际情况,《意见》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 案例
3学生遭电信诈骗后死亡
●今年7月19日,广东省惠来县高考录取新生蔡淑妍接到某栏目组虚假中奖短信,被骗9800元。8月30日晚,蔡淑妍母亲报警称女儿自8月28日失联,后民警反馈信息,蔡淑妍溺亡。
●今年8月12日,20岁的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宋振宁到公安机关报称被电话诈骗1996元,23日,其家人发现宋振宁不省人事,后经确认为猝死。
●今年8月19日,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接到电信诈骗电话后被骗9900元钱,当晚徐玉玉在报案回家途中心脏骤停,后抢救无效死亡。(记者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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