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人社局近日下发了《灵台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经办流程》,明确了该县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的病种范围、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此举旨在为进一步完善该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保障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需求。
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共三大类、20种,按类分设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报销总额不超过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其中Ⅰ类4种,年报销限额3万元: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Ⅱ类8种,年报销限额2万元: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癫痫、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Ⅲ类8种,年报销限额1万元: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耐药性结核病。
城镇居民特殊慢性病暂定为: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老年糖尿病合并症,老年慢性肺心病,类风湿,精神分裂症,红斑狼疮,慢性乙型肝炎,尿毒症,恶性肿瘤晚期,肝硬化晚期,肾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12种病。
据了解,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城镇居民,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政策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100元后,按50%的比例报销,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不得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