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 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二审择日宣判。
据悉,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民事侵权案件一审因上诉人徐子琦、温军、刘庆元、薛崔愿、杨健等人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城民白初字第96号、99号、100号民事判决书,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原定于3月31日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由于上诉人刘庆元、徐子琦、温军在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3月31日公开宣判的传票后,于3月30日下午向该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对该授权委托合议庭需进一步评议后作出决定,鉴于三案具有关联性,宣判时间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