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坠河死亡 同饮朋友未劝阻需担责
与好友一起吃饭饮酒,却因没有劝阻其酒后驾车而成了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解释。
2014年11月7日晚,受害人龙某某受朋友邀请参加他人的宴请。其间,龙某某与他人碰杯饮酒。当晚宴请结束后受害人驾车回家,但家人未见其回来。23天后在黄河段李家峡库区发现受害人尸体。后受害人亲属将宴请人及同饮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青海贵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赔偿纠纷,判决宴请人与同饮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龙某某酒后驾车不慎坠入黄河死亡,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作为同饮人明知受害人酒后驾车而未能进行劝阻,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