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全国层面首次建立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将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成为保基本、兜底线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工作,在多个重要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给予残疾人格外关心,补上残疾人事业发展这块“短板”。《意见》指出,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从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行了明确定位和整体设计。《意见》强调,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要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做到应补尽补,确保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要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意见》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其他残疾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为确保有限资金用于最需要的残疾人,《意见》本着公平、统筹的原则,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衔接。《意见》要求各地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采取社会化发放补贴形式,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为确保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