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有效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推动安全“关口前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兰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依据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定期组织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措施、资金、期限五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必须做到亲自带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亲自审核隐患清单,亲自把关整改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并对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科学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防控,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现状、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