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司法解释使得网络空间的规矩更加明确,树立了言论边界,也会让“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状况得到改变。
“人肉搜索”不能逾越底线
【亮点】
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9月30日,一名网友在一论坛上发帖公布两张照片,称“某中学副校长与女子车震”。网帖引发网友关注,当事人的各种信息也被放在网上,各种猜测和谩骂不断。然而,几天之后,当地纪委部门表示,网帖中的二人系夫妻关系,不存在道德败坏问题,已予以批评教育。
如果说有的事还能纠偏,而一个花季少年的生命因“人肉搜索”陨落,却是无可挽回的悲剧。去年12月3日晚上8点,广东陆丰18岁女孩琪琪跳入河中,结束了年轻的生命。琪琪之死与一起“人肉搜索”有关。琪琪曾于12月2日到该市东海镇某服装店购物,但没过多久,琪琪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就被店主蔡某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同时,网络上也不乏对琪琪进行批评辱骂的声音。她走在学校常被人指指点点,不堪重负的她选择了投河结束了年轻的生命。
【说法】
“人肉搜索”中,众人参与查找、披露信息,让被“人肉”者无所遁形。对参与者来说,挖掘信息当福尔摩斯和集体窥私的过程很刺激,一旦理性丧失,被“人肉”的当事人各类隐私信息常被无情曝光于公众面前,甚至殃及家人、朋友。这把双刃剑既能揪出“表叔”、“房姐”这样的坏人,但也常常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利器。
司法解释首次将自然人多项隐私和个人信息列为受司法保护范围,不仅对于司法实践保护被侵权人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未来加强个人信息权利立法也具有探路价值。尤其是诸如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等信息的司法保护,无疑伸张了原有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权利范畴。
谁都可能成为被“人肉”者,司法解释给惯于穷追猛打的“人肉搜索”划定边界,恰恰是为保护网友的合法权利。
网站反应不及时将被追责
【亮点】
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被侵权人的通知,包含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6条指出,是否“及时”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8条规定,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可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去年6月,龙小姐坐在地铁座位上小憩,左边坐着的一名男性趁机悄悄将“咸猪手”伸向龙小姐的胸部。没想到,这一幕恰巧被一名网友偷偷拍了下来,并发布到了凤凰网上。凤凰网也没有进行内容审查和处理,视频中的人物面目特征非常清楚。龙小姐当即联系凤凰网要求删除视频,遭到拒绝。不久后,龙小姐委托律师向凤凰网发出律师函,凤凰网才删除了视频。
龙小姐以视频未作模糊处理,造成对自己名誉权的损害为由将凤凰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多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凤凰网赔偿原告龙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及公证费2万余元。
【说法】
网络匿名特点使受侵权方很难知晓侵权人是谁,也导致维权无处着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换句话说,如果根本不知道信息是谁发布的,原告可以单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也可以请求追加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为被告。
现实中,网站经常引用“避风港规则”规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如何有效通知?何为“及时”?很多诉讼中,网站声称自己主观无过错,是技术过滤无法识别侵权内容,一旦接报就采取果断措施。这种辩解往往使他们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但被侵权方的权利却被损害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被侵权人的维权行动将不再如此困难。所谓有效通知,只要符合三个条件:申请真实(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求明确(提供网址或含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说明理由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如果条件不符,网站可以此不采取措施。
简言之,受侵权方一旦发现网上或搜索中有涉嫌侵权内容,只需“有效通知”网站,对方就必须采取措施。网站只需对申请删帖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有效通知”要求就应采取相应措施,即应对相关内容或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如果删除不及时,受侵权方可以起诉网站或搜索承担赔偿责任。
“付费删帖”被认定无效
【亮点】
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第15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今年3月,浙江首例网络删帖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去年7月25日,38岁的许小干在浦江论坛发布标题为“浦阳办事处某干部黄某违章建房”的帖子,并附上照片。帖子引发网友围观。受害人黄某迫于舆论压力,恳求删帖,许小干实际索要了1万元及4条软壳中华香烟。浦江论坛版主楼志杰也想分一杯羹。他在3天后发了一条同样内容的帖子,向黄某索要1万元钱后将该网帖删除,许小干又以请客吃饭为由向黄某索取了1500元。7月31日,疲于应付的黄某终于向警方报案。法院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许小干有期徒刑二年、楼志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网络“水军”常被组织参与网络投票、网络顶帖甚至是在网络上攻击某个品牌或者产品,齐赞或齐骂,危害甚大。刘某既是一名食品店店主,也是一名“网络水军”的“水母”。见相邻店家朱某的生意比自己红火,刘某萌生打击竞争对手的邪念:让手下“水手”撰写攻击帖子,诋毁朱某。于是一夜之间,当地论坛和微博上便出现了诸多“朱某商店出售过期变质食品”等帖子,并有大量评论转发。尽管朱某一再澄清,但他的生意依然大受影响,最终被迫关门。
【说法】
“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说,非法删帖服务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删帖协议,由侵权人提供删除服务,被侵权人支付报酬;二是专门以删帖为业的经营主体,接受他人委托,对特定的网络信息采取篡改、删除等措施。
对这两种删帖行为应区分对待:第一种情况,侵权人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利用互联网本身的特点“胁迫”被侵权人达成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换言之,侵权人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是其法定义务。第二种情况,未经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同意,篡改、删除他人发布的网络信息,就侵害了网络用户的一般人格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委托人、受委托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所谓的“协议无效”意味着网站“删帖”收取的费用将变成“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
与“付费删帖”不同,网络水军的作用主要是顶帖或投票,他们对于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从不考虑,只要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就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或要求发布指定的信息,他们的行为通常都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对网络水军说“不”——网络水军的雇佣者、组织者、实施者都需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预计,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网络水军”将无法再野蛮生长。
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4-10/20/c_127116148.htm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