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在东岗交警大队,民警对一起公交司机无照醉驾案与兰州公交八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一次约谈。
记者了解到,2014年8月20日21时14分,东岗交警大队接群众报案,302路公交车在皋兰路与甘南路十字将报警人撞倒,要求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肇事车辆,电话联系报警人,报警人称司机驾车已跑到天水路高速路口,民警到高速路口后,经高速民警证实当是司机已送往雁西路派出所,随后东岗交警大队民警在雁西路派出所查获肇事司机并对其进行了抽血检验。
经查,2014年8月20日21时,兰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公司承租人杨某,醉酒(经检验血样中酒精含量314.83mg/100ml)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46843的大型客车,从金港城出发,经过七里河、白银路、铁路局。21时10分左右,车辆行驶到皋兰路与甘南路十字右转弯时,与华某停放在十字东南角非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致使坐在车上的华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华某要求司机帯其到医院检查,而当事人杨某要求一次性给华某钱私了,双方当事人为达成协议,在去医院的途中,当事人杨某走错路线,引起华某及其家属反感,双方当事人及华某家属在车内发生撕扯,当车辆行经天水路北口被正在执勤的高速民警拦截,并控制了司机,后将司机送往了雁西路派出所,将伤者送往兰医一院救治。
后经查杨某的驾驶证在2011年早已注销,当事人杨某的行为属无证醉驾营运性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一十 条之规定,报立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此次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东岗交警大队将兰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请到大队进行了约谈,东岗交警对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公司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今后一定对车辆与驾驶员进行严格管理。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