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4月22日讯,近日,省工商局出台《甘肃省工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解决投资创业者缺乏经营场所的难题,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便利化。
根据《意见》,市场主体可以将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除外)等证明文件作为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以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同时,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从事不影响周围居(村)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意见》规定,申请人对提交的场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申请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场所作为申请登记经营场所。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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