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记者从财政相关部门获悉,从今年起,我省再次提高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据了解,根据甘老字(2014)8号文件,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0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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