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区设立“区政府质量奖”

时间:2014-02-11 20:1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小燕 点击: 载入中...
  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奖励获奖企业10万元
 
  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获悉,“安宁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此举标志着“安宁区政府质量奖”正式成立,该奖项将鼓励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作出的新的成效与贡献,旨在引导和激励全区各企业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区域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依据“安宁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将授予在安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基本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切实推进全区经济增长方式的持续优化。其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区政府质量奖每3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每次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允许空缺),有效期为5年,需增加获奖企业数量的,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安宁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标准化的管理体系,并具备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进行生产;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甘肃名牌称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及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区政府对获奖企业表彰奖励,颁发区政府质量奖牌匾、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此外,获奖企业在获奖后3年内应自觉接受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凡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等情形之一的获奖企业,将撤销其奖项,收回质量奖牌匾、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撤销奖项的企业自撤销年份起3年内不得参加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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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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