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患方索赔过万医院不得协商

时间:2014-01-10 07:48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童微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月10日讯  昨日,记者获悉,甘肃省综治办、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制定印发的《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规定,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医疗纠纷的社会管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同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10000元的医疗纠纷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5000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均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应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办法》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患者或其近亲属有索赔要求且有以下情形的: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患方索赔额在10000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10000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应向医调委申请调解;3、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患方索赔额在5000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4、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5000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应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办法》还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财物,以及故意偏袒一方,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有“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隐匿、涂改、伪造、擅自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患者或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为: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的;占据医疗机构场所,在医疗机构场所拉横幅、设灵堂、放花圈、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服务机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致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的;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盗窃、抢夺、损毁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及公私财物的;其他法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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