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严格规范社会救援企业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清障救援工作
大西北网12月4日讯 记者今日上午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执勤执法工作,明确车辆救援服务主体,规范救援服务行为,强化救援服务和收费监督,我省严格规范社会救援企业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清障救援工作。记者 金振华
严禁指定特定企业从事清障救援工作
道路清障救援是确保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快速清理、快速恢复”的重要节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交通运输部门组建的专业救援力量是道路清障救援业务的行业主体。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清障救援工作中必须依靠行业主体和专业救援力量实施。严禁内部指定社会救援企业从事辖区交通事故现场清障救援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停车场、修理厂、车辆清障救援机构的经营活动;严禁与社会经济实体有任何利益关系;严禁自行为当事人介绍、联系社会救援企业;除法定勘验鉴定情节外,严禁将故障车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停放(检验鉴定期间的停车费用不得明显高于物价部门收费标准);严禁为故障车辆指定修理厂维修。违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民警和相关责任领导从重给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严格规范事故现场清障救援工作流程
高速公路公安交管部门要将交通事故现场救援纳入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范围,遇有事故现场发生需要清障救援情形的,要告知当事人拨打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96969”救援服务专线或路警联合指挥中心“12122”报警专线,提请高速公路专业清障救援队伍或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委托并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进行处置。遇到现场当事人无力实施或遇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为及时处置拥堵事件,可以立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按照“就近原则”和救援“能力原则”开展施救,清障施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收费标准必须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自备的清障设备拖移车辆的,不得收取拖车费用。
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具备全线施救能力并全部接收清障救援事权前,为保障事故现场清障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进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组织现场施救:
首先,当事人已自行将事故车、故障车移至路边,不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要督促当事人设置警示标志,并向当事人提供辖区全部社会清障施救单位名单及其联系电话,督促其尽快自行联系拖车拖移。非因警卫任务等特殊情况,不得强制拖移。
其次,遇有恶劣天气车辆故障致道路阻断或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突发应急事件,为保证迅速恢复交通畅通而组织社会清障施救企业到场处置的,公安交管部门应责令清障施救单位到达现场后立即向当事人公布拖车收费标准,并告知其当地物价部门价格违法举报电话“12358”;当事人无力实施的,应采取“立即施救,事后协商”的办法,与施救企业、车辆保险和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施救费用。
最后,高速公路以外的车辆救援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可由交通运输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比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的标准执行。
严肃查处清障救援企业严重交通违法
社会清障救援企业从事收费性经营活动是一种商业市场行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及其它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和市场准入要求。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社会清障救援车辆非法喷涂、安装警用标识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严肃查处社会清障救援车辆非法喷涂、安装警用标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禁清障救援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严禁喷涂警用标识、严禁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严禁施救现场不按规定放置提示警示标志等。凡发现辖区有清障救援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喷涂警用标识的,要按照“行政不作为”,依法依规追究支队、大队领导的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