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国家确定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通过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综合措施,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建立新的补偿机制和联动机制,保障医院可持续运行。
通知明确,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做到“四同步”,即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药品加成同步、与降低部分检查检验项目价格同步、与调整医保支付政策改革及医保支付方式和提高医保支付水平同步、与增加财政投入同步。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销售的除中药饮片外的所有药品须按进价“零差率”销售。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检查检验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合理补偿,鼓励各地探索有效办法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通知规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患者增加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医疗总费用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医院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未进入试点县名单,但已开展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市级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