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9月12日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房管局获悉,由政府统一配租的公租住房将通过摇号方式配租,实行轮候制度。配租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配租方案和申请人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选房顺序,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顺序进行选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须在15日内与政府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公租房建筑面积有标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兰州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他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及其他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建设资金由市、县(区)分担。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其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配建面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有房屋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配建单位自行管理,执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并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对房屋进行装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租金标准统一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原则上应当控制在项目所在地段住宅租赁市场价格的50%—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赁合同期限最长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退出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出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房维护、管理等。(更多关注请点击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n/chengshi/)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