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借款未还
朋友担保代人偿债
大西北网9月4日讯(记者金振华通讯员赵银花)“我只是担保人,并不是借款人,为什么要我还钱?”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执结了 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借款担保人的殷某、雷某等人颇感委屈,当初出于好心为朋友吴某某的贷款提供担保,没想到现在朋友没有能力还款,他们却为朋友偿还了债务。
2009年12月16日,金塔县金塔镇的吴某某经协商,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吴某某向 一银行申请贷款9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时约定由吴某某的同学和好友殷某、雷某、李某出具借款担 保承诺书,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名,成为吴某某向某银行借款9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当日,该银行 向吴某某发放贷款9万元。2010年12月,贷款到期后,吴某某因生产经营亏本,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 该银行便将吴某某诉讼至金塔县人民法院,要求主债务人吴某某清偿贷款本息98000余元。
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由吴某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息98000余元及截止借款实际偿还 之日所产生的利息,而保证人殷某、雷某、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 ,吴某某无力偿还借款。2012年2月,该银行向金塔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保证人殷某、雷某 、李某的工资,清偿吴某某的借款本息近10万元。法院立案后,依据《担保法》及生效的判决书,依法 裁定冻结了殷某、雷某、李某的工资账户,并提取了殷某的工资50040元,提取了雷某工资23370元, 提取李某工资37700元,合计执行110180元。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保护了某银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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