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楚天金报》报道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1990年武汉就制定了《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已经经历了四次修正。
《规定》首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责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镇(农村)居民超生1个孩子,将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规还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2012年,武汉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61元。
[专家观点]
造成未婚妈妈生育的男方该怎么约束
按武汉新规,“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就此条规定,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新规可操作性不强
潇湘晨报:如何解读这条罚款规定?
尚重生(武汉大学社会学专家):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是维护计划生育权威的体现,从计划生育的有效性来看,有一定道理。
但这个规定很难操作,“明知他人有配偶”,这个“明知”是什么情况?有的是知道但隐瞒,有的确实是女方被欺骗了等等。而且男女双方一起生孩子,其具体情况很复杂,涉及感情、传统文化等各个领域,有的是主观想生,有的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说某男子的老婆得了病不能生育,其老婆考虑到男方传宗接代的考虑,她同意丈夫去找其他女子生孩子。这就需要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灵活,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对未婚生育的男方如何约束
潇湘晨报:有人质疑“未婚妈妈”是道德问题,用法规处罚无必要也无依据。你怎么看?
尚重生:出轨、小三等是道德问题,但“未婚妈妈”生了小孩,小孩需占用社会公共资源,这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潇湘晨报:这条新规没有涉及对男方的处罚问题。
尚重生:生孩子不可能是女方一方面的事情,那造成未婚妈妈生育的男子该怎么约束,有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呢?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经济状况较差、未婚生育的,她没有钱缴纳社会抚养费,怎么办?而对于一些富人来说,他们有钱罚。当然也看男方愿不愿意出钱,这中间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所以,法规出台也要考虑执法成本、个人成本,考虑有利维护社会稳定。另外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如何管理也是很大的一个问题。
潇湘晨报:一些人担心罚款新规会导致堕胎或者弃婴现象增加。
尚重生:这些现象增加是必然的。另外,如果未婚妈妈处境比较困难,她得知要罚款,可能会选择逃跑、藏匿、躲避,还有可能造成的弊端就是卖孩子。
罚款更多是“约束穷人”
潇湘晨报:社会抚养费问题也引起较大争议,你怎么看?
夏学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罚款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能什么都不做,这更加会纵容、导致婚外情,对女性的伤害。但罚款究竟能解决多少问题?有钱的人不怕罚款,罚款更多是约束没有钱的人,这样也是不公平的。
尚重生:靠罚款解决不了超生问题,对于生育来说人人平等,不能说你有钱就能多生。所以应该从更高的立法方面来规范计划生育。
记者夏盛实习生吴铭燕
[相关规定]
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网友声音]
@兔主席:关于未婚妈妈,中国人和西方态度确实有别,有文化因素,中国人认为正常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未婚妈妈,想不出什么理由,推断未婚妈妈很可能是小三,按经验一刀切;此种人又有道德负罪,还假定有人抚养,因此,社会对这些女性及其子女缺乏同情;西方人性和婚姻态度比较开放,年轻未婚妈妈很多。
@小墨花园:本来未婚妈妈们就是弱势群体,应该受到社会的关爱,而不是让大家觉得做未婚妈妈很可耻,这样只会造成更多婴儿被抛弃。
@小楼昨夜听秋雨的围脖:我不赞成未婚先孕的行为,但不能否认未婚妈妈也应享有生育权。我反对第三者行为,但道德规范不是可以简单的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的。法律法规是惩恶,扬善靠的是思想教育,身体力行,请政府官员从自身做起为民众树立榜样。罚款只能让政府涉嫌敛钱的嫌疑,并不能制止富人包养小三并生育婚外子女。
@胡其君:是什么造就了社会上如此之多的未婚妈妈?小三又有多少是被政府官员和有钱人包养?为何不思索如何去解决社会问题,不去找那些有钱的包养者?除了罚钱,还会做什么呢?
@雾满拦江:小三倒也罢了,感觉罚未婚妈妈太没天理,你凭什么剥夺女性的生育权?如果有女生不想嫁人,但只想生个宝宝,凭什么不可以?你又凭什么罚人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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