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明年控制吸烟:不听劝最高罚200元

时间:2013-04-29 07:11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东 点击: 载入中...
  4月27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8月着手起草,历经近3年时间,终于获得通过。在提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兰州市的这部地方性控烟法规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其中,控制吸烟场所分:禁止吸烟场所为9类,限制吸烟场所为3类。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且不听劝阻又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9类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
 
  9类禁止吸烟场所包括:一、各级各类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外区域;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及其他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三、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四、除以上三项规定以外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室内区域;五、金融、邮政、通讯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等各类购物场所的室内区域;六、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馆室内区域;七、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八、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售票厅;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条例》明确,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3类限制吸烟场所可以划定吸烟区
 
  3类限制吸烟场所包括: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的室内区域;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三、歌(舞)厅、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他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条例》明确,在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未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禁止吸烟。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上述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吸烟区在期限届满后应当取消,该场所控制吸烟由限制吸烟转为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兰州市政府确定。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最高罚5000元
 
  《条例》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识的,由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
 
  《条例》规定,在控制吸烟场所,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设立控制吸烟劝导员,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等;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当进行举报和投诉。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的,可以举报和投诉。
 
  《条例》规定,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烟草烟雾浓度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条例》提出,鼓励烟草制品销售者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售一天。鼓励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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