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加强企业债存续期监管

时间:2013-04-08 21:43来源:鑫报 作者:唐华伟 点击: 载入中...
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机制
 
  鑫报讯  昨日,省发改委下发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和存续期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企业债券发行预报制度,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偿债能力作为推荐上报的第一标准,凡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一律不予列入计划。
 
  债券存续期资产重组需提前通报
 
  通知提出,地方政府应当承担本地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第一监管人责任。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国有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地方政府要指定监管协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监管协助部门应当经常与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债券监管情况,如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必须坚决杜绝抽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债企业资产资金或干预企业决策等影响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行政行为。
 
  发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主管部门意见等),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省属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进行资产重组,需提前向省发展改革委通报。实施发债企业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辖区内发债企业运营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偿债计划执行和偿债资金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生异常情况时要随时报告。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机制。企业债券偿债账户监管人在每个还本兑付日前第5个工作日,将本期还本兑付金额到账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及本级发展改革委。
 
  禁止评级机构以虚高评级招揽客户
 
  通知要求,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禁止评级机构以虚高评级招揽客户、“以价定级”、跟踪评级不尽职、出现兑付风险事件不及时揭示风险等行为。鼓励举报不规范评级行为。评级机构出具的跟踪评估报告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规范主承销商承销债券行为。主承销商应对首次发行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发行辅导,建立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供质量(风险)控制机构的审查报告。主承销商在递交发债材料时,应同时提供主办人员教育背景及业绩记录。发债材料应由两名主办人员签字,并签署书面诚信尽职承诺。
 
  省发展改革委对发债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存在重大瑕疵、重大遗漏、披露不实不清或出现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可退回发债申请要求重新补正,并将相关情况记入档案,对主办人员给予批评,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债券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关义务但不作为的,省发展改革委责成令改正;拒不改正、屡次不作为或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后,将限制或禁止其在我省从事企业债券市场服务,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告。对于违反存续期监管有关规定造成违约的发行人,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再受理并向国家转报其新的发债申请;对其负有保荐责任的主承销商,将暂停或停止受理该主承销商负责承销的其他债券申报材料。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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