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委副职超标遭到质疑 超过6成违规职数

时间:2013-03-30 08:53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进行了七次大的行政体制改革,虽然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机构设置均有较大调整,但是政府副职领导超编问题依然存在。
 
  法学专家认为,大部制改革需要依法进行,在这次大部制改革的过程中,应重视国家部委副职人数问题,谨防副职叠加的问题再次出现。
 
  新部门超标
 
  在本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部委由原来的27个变成25个。原铁道部被撤销,其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新组建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计生委”)。
 
  律师韩甫政发现,从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看25个部委,除国防部、安全部和监察部无法得到具体数据之外,其他部委副职人数存在不符合《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的问题,较原来有所改观,违规的部委比率已从原来的80%多,变成现在的60%多,降低了近20%,且部委副职不符合法定或超编的人数,也有了明显减少。
 
  韩甫政发现,经过改革的交通运输部,现在有6位副部长。而 《国务院组织法》对于部委正副职领导人数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韩甫政介绍,如果登录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点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发现有两个网址链接。分别是原来卫生部和原计生委网站。这两个网站的领导简介中,主任、党组书记是李斌,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是孙志刚,其他领导并不重叠。其中,原卫生部网站上有六位副部长(不含孙志刚,其为副主任),原计生委网站上有4位副主任(含孙志刚)。
 
  韩甫政认为,《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国务院应该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能只合并机构,领导的人数却越来越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并非所有的部委副职领导都超编,有的一些权力相对较小的部委,不但未超编,反而副职领导还有空缺,比如,司法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副职领导都是三人,未超过《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副职领导不超过四人的规定。
 
  超编顽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进行了七次大的行政体制改革,虽然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机构设置均有较大调整,但是政府副职领导超编问题依然存在。
 
  熊文钊曾经就此问题做过专门研究。早在2007年,熊文钊教授就曾撰文指出,当年国务院所辖所有部委和机构的负责人中,逾半数部门的副职人数都超出了法定的4人。据他介绍,上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刚刚开始。当时政府存在副职领导过多、机构臃肿、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
 
  在此时期,国务院工作机构的副职达到顶峰,有些部的副部长多达17个。
 
  而1979年制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副职人数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曾指出:“副职过多,效率难以提高,容易助长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邓小平主持了1982年的政府机构改革,经过机构改革,国务院部委及机构副职数减少了很多,并最终将机构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国务院组织法》就是在此背景出台的。
 
  此后,我国大力倡导和推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熊文钊认为,《国务院组织法》已经颁布实施30余年,政府副职领导超编问题仍然严重。
 
  “在副职领导人数的问题上国务院做得比部委好。” 熊文钊说。“《国务院组织法》虽然没有对国务院副总理的人数做刚性规定,但近30年来,国务院副总理的人数基本上没有超过4人,反而是有刚性规定的部委副职,大多超过法定规定的职数。”
 
  熊文钊认为,我国是由政府主导建设法治的国家,依法行政对于法治的意义则不仅仅在于推进法治行政本身,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以政府之表率教化民众,使法治意识在民众中得到普遍化,因此政府法治作为表率对于法治进程的推动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资料 委员会建制与部建制有何区别
 
  部和委员会在国务院部门组成部门中都是部级机构,而且是常设机构。这两个机构之间有何异同呢?
 
  关于委员会建制与部建制的关系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1949年~1954年政务院阶段,委员会高于部、署、行,委员会指导部、署、行工作;1954年以来国务院阶段,委员会与部的宪法地位是平行关系,都是政府组成部门,都直属国务院领导。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委员会与部的宪法地位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都实行首长负责制,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设委员会,什么情况下设部,宪法及国务院组织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中也看不出有委员会高于厅局的法律规定。
 
  既然委员会与部并没有高低大小之分,委员会与部究竟有没有区别?两者至少应作这样的区分:
 
  A。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特性。委员会管理事项具有相对宏观性和综合性,部管理事项具有较强的专门性和专业性;
 
  B。组织形式不同。委员会除了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外,还设有委员5~10人,部则只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
 
  除此之外,委员会与部还应当作进一步的区分。
 
  A。管理事项具有较强的宏观性、综合性的,应当设立委员会建制。由于委员会管理事项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委员会不应当实行首长负责制(事实上委员会没有必要实行首长负责制,委员会主任也承担不了所决定事项的最后责任),而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委员会议议决制。管理事项具有较强的专门性和专业性的,应当设立部建制。由于部所管理事项的这种特性决定了部应当实行首长负责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问责制的施行。
 
  B。组织形式的区分应当名副其实。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组成,必要的情况下副主任及委员人数应当允许作适当调整,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人属常常突破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的2~4人,为了增强代表性,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的人数在法律上应允许作适当的调整。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则应当严格执行,这种人数限制不得突破。
 
  C。会议决定制度应当有所区分。委员会应当实行会议议决制,因此,重大决策和规章等应当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的委员会通过或决定,主任只能拥有最后的票决权(经过主任最后票决取得多数支持);部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重大决策和规章等应当由部长、副部长组成的部长会议决定,并且部长拥有最终拍板权(即便只拥有少数人支持)。
 
  (以上内容摘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的《国家行政机关名称问题探究》,由本报记者许浩整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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