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3-03-04 22:59来源:鑫报 作者:吴永隆 点击: 载入中...

      伪造排污许可证最高处十万元罚款

        鑫报讯    从今年5月1日起,《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根据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该办法,排污者有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而继续排污的;涂改、出租、出借、伪造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等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予以处罚。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下列排污许可证: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放废气、废水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发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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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五)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八)有生产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和资质;

  (九)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有资质的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前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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