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上午,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县“12·16”特大黄金首饰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唐某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军、唐某湘为同村村民。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后,致经济拮据,债台高筑。为偿还高额债务,被告人唐某军产生盗窃黄金首饰之恶念。2019年12月13日,唐某军、唐某湘二人自湖南省乘车至甘肃高台县,经事先踩点并准备作案工具,两人预谋后伺机作案,12月16日凌晨1时许,唐某军、唐某湘趁夜深人静、商铺关门无人值守之机,剪断窗栅、翻窗入室进入某购物中心金店,盗取保险柜和金饰区柜台内黄金首饰921件、现金5000元、银元48个,盗窃价值达1850029元,随后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在武威、兰州市焚烧、丢弃作案工具及伪装物品。唐某军将盗窃所得黄金饰品熔解后销赃,得赃款669265元。案发后,追回赃款670885.5元、未销赃的黄金金块2块(542.36克)、黄金吊坠1件(4.15克),已返还被害人。
综合上述犯罪事实,高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