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男子拾得银行卡后试出密码,然后让儿子更换衣服在不同的ATM机上取钱。2017年3月15日,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男子张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商店附近捡到一张银行卡。被告人张某回到自家店中,便让其子张某某(现年14周岁)到银行试密码。张某某到一ATM机上试出密码为6个“0”,并查到该卡内存有16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得知卡内有16万余元的人民币后,让张某某换了衣服,骑摩托车带张某某到另一地方。张某某通过一ATM机分10次从卡内取出现金2万元。此时,该银行卡的持卡人李某的手机频繁收到银行取款短信,李某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人冒用,遂立即到信用社办理了挂失手续。同时在张某父子以为该ATM机内已无现金,二人遂回到自家店内,被告人张某又让张某某换了衣服,坐车到另一信用社欲从卡内继续取款时,卡因挂失被ATM机收回,二人再次取款未遂。破案后,赃款2万元追回,发还失主。
山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拾得银行卡后冒用他人银行卡支取现金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于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和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再次从信用卡内支取现金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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