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59家企业限期内不补报年报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时间:2017-12-15 12:07来源:大西北网-天山网 作者:苏剑超 点击: 载入中...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了解到,截至日前,属地管理属于自治区工商局管辖的企业中,有59家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企业年报,从12月13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如未补报或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2月14日,自治区工商局公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根据该局对2015年度、2016年度年报数据检索分析,发现有59家公司(企业)已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涉嫌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除自治区工商局,全疆各地工商部门也发布公告,提示相关企业尽快进行企业年报。


    自治区工商局提醒这59家单位(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企业年报补报工作。或与自治区工商局联系,确认单位(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


    如需注销的公司(企业),按规定前往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企业)进行年报补报,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http://xj.gsxt.gov.cn/)按照相关提示完成。涉及的企业名单,可在网址(http://www.xjaic.gov.cn/wcm.files/upload/CMSxj/201712/201712131231001.xls)内查询。


    如超过补报期限,自治区工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这59家单位(企业)营业执照。


    吊销后,企业将失去经营资格,并进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库”,企业法人、高管等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人、董事和高管等职务。


    自治区工商局信用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补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报并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企业可以继续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如逾期未补报,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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