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将启动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按照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伊犁州出台了《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并与保险公司签署了大病保险补充协议,这标志着州直职工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到目前,伊犁州直加上已有的职工基本医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将建立起全方位的医疗保障体系。大病保险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州只要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据了解,职工大病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费用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筹集。职工只要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即可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参保职工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亦称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由职工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合规医疗费是指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等范围的合理医疗费。职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3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按照额度分段报销,具体为3万元—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2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20万元以上部分(上不封顶),报销比例为90%,原则上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就越高。
目前,承保职工大病保险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正与自治区大病保险结算系统对接,预计4月下旬将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届时,参保职工发生的大病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各县市社保大厅设立的窗口办理相关赔付事宜,参保职工需携带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转院介绍信(或异地长期居住证明)等材料办理大病赔付事宜。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