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3月1日起,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出现干旱、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这是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了解到的内容。
《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风雹、沙尘暴、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逐级上报。
《办法》规定,在应急救助结束后,对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性生活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食品、饮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鼓励受灾人员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性住所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搭建帐篷、活动板房或者使用公房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办法》还规定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范围,并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无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由受灾地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拨、分配、组织发放;有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组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