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新疆近日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四项污染物成为试点因子。
记者从新疆环保厅了解到,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属于试点区域和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购买排污权,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生态脆弱的新疆近年来积极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去年末,新疆出台了《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今年初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又联合出台了《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自治区环保厅还专门设立了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负责全区排污权交易储备平台建设、运行及管理,承担自治区统筹的排污权储备和交易技术审核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污总量的技术核算等工作。
新疆环保厅负责人表示,新疆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的组建,标志着新疆开始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这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新疆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据悉,新疆环保厅还将加强对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技术指导,尽快建立统一的交易管理平台,积极开展排污权核定工作,以此降低社会减排成本,激励企业自主节能减排,同时为企业拓宽排污权抵押贷款、社会融资等多种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