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土地升值卖宅院的农民反悔了
宅基地卖4万7年后56万“赎”回
大西北网讯 如同几年前在北京闹得沸沸扬扬的画家村“宋庄案”一样,随着土地升值,当初低价卖宅基地的农民反悔了。
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年初审理的一桩宅基地纠纷案,近期终于达成和解:2007年,米东区农民王某以4万元卖掉自家房屋和宅基地,如今,他愿以56万元“赎”回。
2003年,米东区古牧地镇大破城村村民王某在本村取得一处405平方米的宅基地。第二年,王某在这片宅基地上建了两间砖木结构房屋。2007年10月,急需用钱的王某与宁夏来疆人员马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自有的宅院及两间砖木结构房屋转让给马某,转让价4万元。当天,马某向王某支付了4万元转让款,王某交付了房屋及宅院。之后,马某在该宅基地上修建了3间砖混结构房屋,并居住至今年年初。
2014年年底,古牧地镇大破城村的村集体土地被征收。面对可观的征收补偿金,王某很后悔当初的决定。今年年初,他以“马某是外来户,无权享有村里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马某腾房,已在这里生活了7年多的马某不同意,双方僵持了几个月。
今年3月,王某向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返还争议房屋及院落。
王某7年前转让住房和宅院的行为是否有效?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下。
“当初是你要卖房,我就买了,现在房价上涨,你反悔,不讲信用。”马某认为,王某打官司就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你不是我们村上的人,宅基地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王某振振有词。
米东区法院一审后,判决马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马某返还王某诉争房屋及院落。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多次找王某做工作。最终,王某对马某表示内疚和歉意,自愿一次性向马某补偿56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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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交易违规买卖双方都担责
近年来,乌鲁木齐城市近郊的农村房屋私下交易日益增多。在房价上涨、土地征迁补偿高涨的情况下,有些出卖方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反悔,导致纠纷不断增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于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而宅基地买卖是法律禁止的,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马某购买房产后居住7年多,生活趋于安定,如果判决返还房屋,就是支持不诚信行为,所以,违规交易双方都要承担后果。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本集体组织外的人员无权取得,马某是外来人员,不能受让诉争宅基地,故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可要求原告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可要求有过错方予以赔偿。
宋庄房产案轰动一时
2002年,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农民马海涛以4.5万元的价格将自家宅院卖给画家李玉兰。后因宋庄重新规划,很多房主获得巨额补偿。2006年12月,马海涛向法院起诉要求画家返还房屋。
经过2007年的一审二审,北京市二中院依据“农村居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给城市居民”的有关规定,判定房产买卖无效。李玉兰败诉失房,马海涛返还李玉兰9.3万元的卖房款与补偿款。因案件走向影响着有同样遭遇的其他12位画家。
3个月后,以“信赖利益损失”为主要诉讼理由,李玉兰反诉马海涛,要求赔偿48万元。2009年,经法院最终判决,李玉兰获赔28万余元赔偿。这一判决轰动一时,此后,农民卖房后反悔的大量纠纷案件不断涌入法院。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