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6月9日讯 乌市市民王某因为炒股,从合作伙伴那里骗取24万元后,全部投入股市,最终因亏损无法偿还,王某以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8年2月,王某通过朋友认识了乌市某公司的总经理周女士,两人相识后,王某对周女士谎称自己的公司已经进入独山子炼化厂采购名单,如果周女士同意,他可以与周女士合作,由周女士出资,他负责与独山子炼化厂的合作事宜,事成之后利润分成。
随后,周女士与王某签订合同,并先后分两次向王某支付了24万元的货款。而王某收取货款后,却全部投入到自己的证券账户用来炒股。一段时间后,周女士不断向王某索要分成,此时王某股票已巨亏,无钱归还后,他继续编造谎言欺骗周女士。
2008年8月,王某更换了电话号码,致使周女士无法找到王某。2009年6月16日,周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26日王某被抓获。
乌市水磨沟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水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不服判决,遂向中院上诉。
“我并不是故意要骗她的钱,只是想着把这个钱投到股市中能赚取一点利息,而且被抓后,我的家人也积极赔偿了一部分欠款,所剩下的9万元,我也会让我的家人尽快筹齐归还给她。”昨日,在乌市中院二审现场,王某向法庭申请减刑。法官审理后,选择休庭,审判结果择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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