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规定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须审批

时间:2015-04-05 13:02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杨英春 点击: 载入中...
  自治区出台规定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须审批
  
  
  记者从全区性社会组织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须经当地组织部门批准,处级以下干部须经本单位批准。如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自治区民政厅将对该社会组织不予年检。若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不年检,民政厅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了解,早在去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民政厅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主办社会组织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含分支机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一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审批,其他人员或者退出社会组织,或者退出党政机关。
  
  
  据悉,我区有5571家各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已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常委(扩大)会议暨监委会议召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曝光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行古尔邦节茶话会
  • 自治区卫生健康系统持续整治医疗行业乱象
  • 自治区举办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
  • 自治区持续推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