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9月5日讯 近日,亚心网网民张淑霞发帖反映说,自己因左腿患病去乌市一家医院治疗,结果右腿被烫伤遭手术治疗一事,引起了诸多网民的热议。后经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法院判定医院应承担全责。
9月3日,35岁的张淑霞告诉记者,她家住在乌市太原路附近,2012年12月1日,因左膝盖关节疼痛,她住进一家医院骨伤科治疗,在进行理疗期间,她的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却被理疗仪器不慎烫伤,形成水泡,医院让她涂药膏治疗,同年12月13日出院。
张淑霞说,出院后,被烫伤的右腿开始出现感染,她多次找到医院,但院方推诿,不进行积极有效地治疗,导致病情不断恶化,留下永久疤痕。
今年3月,张淑霞向沙区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她拿上了医院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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