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宣判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行贿受贿被判8年

时间:2014-07-22 09:04来源:亚心网 作者:李昀霞 陈玉琼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7月22日讯 据亚心网报道  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居民王先超利用自己是第五师原副师长冯焰舅舅的身份,通过向冯焰打招呼,为他人开砂石场、揽工程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并收取好处费20万元。同时,他还向冯焰的妻子行贿一套集资房及27.2万余元。

    近日,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霍城垦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先超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增设的新罪名。今年1月,兵团纪委通报,第五师(原)党委常委、副师长冯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调查。

   案情

    王先超今年60岁。2010年12月,王先超的老友李新德请他帮忙在第五师90团11连开办砂石料场,王先超随后择日带着李新德找到冯焰的办公室要求帮忙,冯焰答应了,李新德的砂石场也如愿办了起来。从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王先超收受李新德共计20万元好处费。

    这期间,王先超还接受蒋华富的请托,利用冯焰职务的便利,帮蒋华富在第五师81团承建了集资房工程。蒋华富通过王先超将一套价值8.35万元的集资房送给了冯焰。2010年11月,王先超先后给冯焰的妻子送去22.2万元和5万元。

   裁判

    办案法官说,王先超利用影响力受贿,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罪名中“受贿”二字能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

    释法

    办案法官解释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4-07/22/content_4632084.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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