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疆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用人单位违规使用派遣工、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大量存在。为保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派遣工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派遣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用工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及后续相关工作。
此次通过的条例共五章53条,包括劳动权益保障、监督与救济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突出了职工的工资待遇及福利方面的内容。条例于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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