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学历教育学校不能叫私塾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时间:2019-04-24 13:1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西安:学历教育学校不能叫私塾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大西北网讯  学校名称怎么命名才规范?4月23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布《西安市学校名称管理办法》,提到从5月18日起,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学历教育学校名称不能叫“私塾”。
 
  该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培训机构名称的审批、变更。
 
  公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应体现教育机构类别;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实施学前三年保育教育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称为“幼儿园”。
 
  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用字应当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纯洁性,避免体现不良文化现象。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国际”“全球”“军队”“司法”等超过审批部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字样。
 
  学校筹设、设立及变更名称的,应当征求审批机关意见,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学前教育、小学、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部门审批,涉及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举办者申请设立的学校选用名称,不得同本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的学校重名。
 
  学校设立后,学校的印章、牌匾、信笺、银行账户所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学校在招生简章、广告和其他推介材料中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学校使用学校名称的简称时,应当简洁规范,避免引人误解。华商报记者雷婧
 
  学校名称构成
 
  行政区划
 
  公办学校名称中“行政区划”规则: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西安市”或“西安市xx区(县)”;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区(县)”或“西安××区(县)”字样。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地名”规则: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可冠以“西安”字样;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可冠以“××(区、县)”,但不得出现“市、区、县”字样。
 
  在本市辖区设立的学校,属于区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市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属于市、区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省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冠以“陕西”“省”字样。
 
  字号
 
  学校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学校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字号,但是地名有特殊意义的除外。学校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作为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冠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经市级教育部门批准。
 
  组织形式
 
  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组织形式”应当根据相应办学层次,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或“小学”,不得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大学”“学院”“书院”“私塾”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文字。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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