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

时间:2018-06-28 12:31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西安日报 点击: 载入中...
  西安印发《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
 
 
  原标题: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
 
  建立学前儿童看护点是强化无证幼儿园日常监管,解决部分群众子女看护困难和入园需求的过渡性措施。记者27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通过将无证幼儿园认定为看护点,夯实日常监管责任,逐步化解当前群众对学前教育学位需求矛盾。
 
  以3周岁到6周岁适龄幼儿为服务对象
 
  《意见》明确,以3周岁到6周岁适龄幼儿为服务对象、以看护为目的现存的无证幼儿园。看护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综治、公安、物价、教育、卫计、食品药监、消防、安监、财政、交通等部门协同做好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工作。
 
  通过设置看护点,使安全基本达标、办园行为较为规范的无证幼儿园逐步整改提升,取得幼儿园办园资质;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简陋,不具备提升办园条件的看护点,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力争到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
 
  看护点分为A、B、C三类
 
  我市将合理制定区县、开发区看护点实施方案、认定及管理办法或细则等,内容包括:分类设置标准,用房建设、常规设施设备、安全和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基本要求,收费标准、认定条件及流程、监管及考核机制等。看护点认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将看护点分为A、B、C三类,A类为条件较好,经过1至2年整改提升可达到办园标准的;B类为条件一般,经过2至3年的整改提升可达到A类看护点标准或办园标准的;C类为存在安全隐患,限期予以取缔的。
 
  看护点全员持教师资格证比例不低于30%
 
  在相关条件方面,看护点的房屋建筑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房屋相对独立,有围挡隔离,有消防通道。看护点统一以“××区(县)××看护点”命名,不得使用“幼儿园”“托儿所”“幼稚园”等名称。举办者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能保证看护点正常运行的基本经费。
 
  看护点全员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不得低于看护人员总数的30%。在园儿童500名以下的看护点,配备专职安保干部1名,聘用专职保安人员3名。90名以下儿童的看护点至少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须为在看护点工作人员)1名,90—150名儿童的至少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每增加150名儿童须增加1名卫生保健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须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体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对就近、公开公正的要求,各看护点实行自主招生,严格控制招生人数,每班级人数不超过30人。看护点儿童要进行身份登记及健康体检,并严禁“小学化”教学。
 
  看护点收费纳入物价部门监管范围
 
  在卫生保健方面,A、B类看护点原则上应取得食品药监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计部门出具的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立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每日晨检、全日健康观察等各项制度。同时,实行门禁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需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意见》明确了收费标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区域实际,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合理分类限定看护点最高收费标准。看护点根据举办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抄送辖区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物价、教育部门。物价部门要将看护点的收费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其收费行为。
 
  严禁看护点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招生挂钩的费用。市政府将加大对看护点不规范招生、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检查或群众投诉中发现并查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建立看护点年度审查制度
 
  我市将建立看护点年度审查制度,对于经认定的A类、B类看护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A类为1至2年、B类为2至3年。看护点整改期间,要确保幼儿安全和正常活动;整改期满后,经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重新履行准入程序或类别认定;对规定时间期满未达到整改目标的则依次降类处理。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零租金或低租金提供看护场所资源、配发设施设备等方式为看护点提供政策扶持,并探索通过设立补助经费、设置年度考核奖励等方式为看护点提供资金扶持,引导举办者加大资金投入,规范看护行为,尽快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零租金与低租金的看护点,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进行年度审核。(记者张端)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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