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5-28 12:1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西安日报 点击: 载入中...
  西安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有酒驾记录者不得从事网络车服务
 
  
  原标题:有酒驾记录者不得从事网络车服务
  
  大西北网讯  5月25日,我市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进行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应当退出。
  
  《办法》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等条件。此外,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8年,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强制报废。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等。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此外,《办法》明确,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行为的;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的;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等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信用记录。被依法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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