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报道
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并纳入法治《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原标题: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并纳入法治
为引导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将城市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27日,《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重点规范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措施、法律责任等。
携犬出户危及他人安全最高罚500元
条例草案规定,公民在公共场所应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搭乘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户外活动,应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公民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乱涂、乱画、乱刻;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公民应文明健康生活,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及其他活动;不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出户时,用牵引带牵领;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违反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五十元罚款;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最高罚200元
条例草案还规定,公民应文明出行,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礼让;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主动让行;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爱护公共租赁自行车,使用后应在规定区域停放整齐;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应走行人过街设施或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得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违反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车辆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未主动让行的,对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非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非机动车不在保管站停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下罚款。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不走已设置的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乞讨或兜售、散发广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公民应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不得侮辱、刻划、污损;遵守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景区公共设施。公民应文明就医,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公民应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公民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高空抛物。公民应爱护生态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保护渭河、泾河、护城河、昆明池、汉城湖等城市水资源,禁止违法违规排污、游泳、垂钓、捕捞等行为。
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无偿献血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的,本人或者遗属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和抚恤待遇。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个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使用、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优惠待遇。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表现突出的公民,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