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居民“舌尖上的安全”,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开除处分。
省人民政府对市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对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对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对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发生3起以上(含)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