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病保险年底覆盖全部参保居民 支持商业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今年年底前,陕西省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兑现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年底大病保险覆盖全部参保居民
我省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探索建立统一的医保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经办服务的衔接,为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兑现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逐步提高大病医保支付比例
据了解,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原则上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一致。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定城乡居民大病起付标准,避免过高使受益面窄或过低使基金压力增大问题。
研究细化大病的支付范围,对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保障,对困难群体可适当放宽支付范围。同时,逐步提高支付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医疗保障各项制度将加强衔接
我省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和程序,并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做好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和资金运行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为大病患者提供即时结算服务。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陕西省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投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各市政府确定城乡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担业务经办。
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基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商业保险机构划拨大病保险资金,商业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大病保险负责部门,做好大病保险的审核和结算,加强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机构的衔接,要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责任编辑:鑫报)